期刊专题

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引用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意思表示方式、诉讼方式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科学的,应改以意思表示方式为宜.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在合同中有瑕疵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不利益或损害的当事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被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人而言并不合理;撤销权存在的最长期间,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判决确定后能否行使撤销权之问题,立法上应予以明确.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采取”溯及”之立法技术.

合同撤销权、行使方式、行使主体、行使时间、效力

25

D9(法律)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5-12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评论

1004-1303

42-1086/D

25

2007,25(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