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侵权竞合案件仲裁与诉讼之争的解决
当事人通过提起侵权之诉来逃避仲裁条款效力的方法,不管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都是不能被接受的.但是对于当事人增加共同被告制造诉讼当事人多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如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有较大争议.法院应该以更为开放和支持的态度来对待国际商事仲裁,在有关此类案件的处理中主动地对自己的职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不是扩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WP公司案”中所体现出来的完全倒向诉讼一边的倾向值得我们反思.
合同与侵权竞合、仲裁条款效力范围、仲裁第三人
25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5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