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主义语境下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兼评《物权法(草案)》合宪违宪之争
就宪法的性质而言,它属于公法,而不是无所谓公法、私法属性的根本法.其原因在于:其一,宪法的公法性质是确保作为现代法制之基础的公、私法分类的前提;其二,福利国家时代公法、私法的混合与交融不能抹杀宪法的公法性质.就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而言,作为公法的宪法是私法的制定基础.其原因在于:其一,以古典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认为”私法优位于公法,私法独立于宪法”,是对该理论之时代局限性的放大,由此而导致的结果就是重新退回到自由资本主义的阶段;其二,民法典的功能不足以防范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以此作为实现”私法自治”的基础是一种浪漫主义的幻想,更是一种对宪法功能的蔑视.就宪法对民法的影响方式而言,基于所针对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来说就是:其一,宪法中应该有关涉经济内容的规定,但以宪法为制定根据的民法并不需要重复宪法中的相关内容;其二,宪法中关涉财产权的规定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后者需要对其加以充实和具体化.
公法、私法、宪法、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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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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