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之性质
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下称<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而享有的对学生的管理权之性质,应该根据其本身的属性来界定其到底是私权利还是公权力.在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中,只有能影响到学生能否完整地得到政府提供的教育服务的那些”权利”,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因此,民办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不是国家公权力;在公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中,只有招生权、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退学决定权、毕业证书发放权和学位证书授予权才是国家公权力.
公权力、准公共产品、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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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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