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之性质

引用
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下称<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而享有的对学生的管理权之性质,应该根据其本身的属性来界定其到底是私权利还是公权力.在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中,只有能影响到学生能否完整地得到政府提供的教育服务的那些”权利”,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因此,民办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不是国家公权力;在公立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中,只有招生权、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退学决定权、毕业证书发放权和学位证书授予权才是国家公权力.

公权力、准公共产品、公共利益

24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1-11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评论

1004-1303

42-1086/D

24

2006,24(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