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内幕交易罪、泄漏内幕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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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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