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说之论证——以”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为切入点
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不再执行、缓刑、刑罚制度
24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