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之主体的强制合并
现有的主体合并制度存在着可能引发多重诉讼和矛盾判决等问题.以处分原则和两大法系的传统差异为借口拒绝对有关主体实行适当的强制合并是不恰当的.德国法上的辅助参加实质上就是一种强制合并.出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之考量,我们应采较宽泛的强制合并制度.同时还必须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赋予当事人对强制合并的异议权,并容忍个别情况下诉的主旨的模糊性,且注意判决的层次性.
民事诉讼、诉之主体、强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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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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