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董事之直接诉讼--对新公司法第153条法理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按新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当董事职务行为违法而造成股东利益损害时,应向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股东有权针对董事直接提起诉讼.该制度虽然与传统法律理论不相吻合,但却共同存在于两大法系的公司法之中.大陆法系从制度的功能意义与公司机关构造的特点的角度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英美法系则从信赖关系的事实出发构造义务--责任体系.英美法系特定情形下董事对股东之信义义务理论更值借鉴,应该明确其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地位.
股东对董事之诉、股东直接诉讼、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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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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