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属性:从传统人格权到资讯自决权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上侧重于保护精神性人格利益的隐私权概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各国已经逐渐认识到了传统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纷纷制定出新的法律以更好地保护与个人网络信息有关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内涵也已从消极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人格性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权利,即资讯自决权的概念.这不啻是大陆法系传统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一次革命.但是,在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利益而行使资讯自决权时,也应受到相应的合理限制.这里,法律在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投资利益的保护之间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资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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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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