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尽当地救济与GATT/WTO争端解决
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行使的一项程序性条件,是国际习惯规则.GATTWTO的协议条文和争端解决实践均没有要求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成员间国际程序的前提条件.GATTWTO协议的权利主体是各成员方,其争端解决是为了维护申诉成员自身的权利,TRIPs也不例外.成员方的国内司法审查程序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无关.
用尽当地救济、外交保护、GATT/WTO、权利主体、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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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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