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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拟制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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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辩论主义的重要体现,拟制的自认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均有明确规定.关于当事人的”不知”或”不记得”之陈述应否作为拟制的自认,德国规定了较严格的许可要件,日本不将其看作自认,我国台湾地区则赋予法院裁量权.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拟制的自认虽已有规定,但在下列方面仍亟待完善:对不争执与不知或不记得之陈述应当予以区别;拟制的自认之最终认定时间应为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开庭审理时不争执的事实并不当然视为自认;开庭审理期日当事人缺席时亦可适用拟制的自认予以处理.

自认、拟制、不知之陈述、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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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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