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上之真伪不明及其克服
就诉讼证明活动而言,法官对争议事实的认识可能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但从审判角度来看,法官仍然需要对争议事实作出最终的判定,这既是审判权运作的本质要求,也是适用实体法律规范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争议事实真伪不明仅仅是法官的主观认识,而非运作审判权的事实判定;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是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而不是解决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对真伪不明的认识状态作出最终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引规则.
诉讼活动、争议事实、真伪不明、指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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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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