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撤销权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
税收撤销权中存在税务机关、纳税人、第三人等当事人.第三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本无任何法律关系,仅与纳税人之间存在财产交易关系.由于税收撤销权的行使,第三人从中得到的财产利益不复存在,从而成为其中最大的利益受损方.本文认为,税收撤销权保全税收债权的功能固然无可厚非,但是第三人的利益也需要尽可能地保护.为了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利,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税收撤销权不仅应当满足实体要件,同时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我国立法虽然对此有所要求,但实践中究竟如何解释和适用,人们在观念上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非常有必要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角度,重新审视税收撤销权的内容.
税收撤销权、第三人利益、税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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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F812.42;F741.2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