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否定性法律后果的立法设置--以救济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为主的考察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者在审判活动中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行为未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权利无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司法恣意得不到规制的主要原因.为保障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和模式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民诉法必须设置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使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救济.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否定性法律后果、程序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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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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