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及相关问题研究
公平竞争权作为经营者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受到司法和行政的双重保护.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赋予经营者通过行政诉讼保护其公平竞争权已成为立法和实践的需要.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限于商品之间具有替代关系的经营者,广义的竞争关系中不存在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原告.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对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进行区分,分别不同内容进行审查.
公平竞争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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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F276.1;F3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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