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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断想--从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谈起

引用
死刑虽然具有遏制犯罪之效,但其大于终身监禁的边际效益是无法证实或证伪的.当代报应观念早已抛弃等害报复而演化成了等序报应,而等序报应并不一定要求对杀人者处以死刑.立足于等害报复而为死刑所为的辩护,既不合乎当代报应观念,也无法解释对杀人者并非全部处以死刑的现实.人权的普遍性决定了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具有超然的不可剥夺性,废止死刑是保护作为人的犯罪人的基本人权的直接而现实的要求.限制死刑的国际标准与中国的国情并不冲突,中国的死刑制度应尽快与死刑的国际标准接轨,这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中国应该立即着手限制死刑,并在不久的将来废止死刑.

死刑、功效、人权、报应、死刑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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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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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1004-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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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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