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
涉外刑事案件由于具有涉外因素,立法上确立有管辖权并不意味着当然就可以行使管辖权.大部分国家在刑法空间效力上采取主权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所确立的管辖与国家主权所应有的管辖之意并不完全一致.主权国家要想更大程度地实现刑法空间效力所确立的原则,就必须以国际社会一成员的身份参与国际事务中去,履行相应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国家主权、分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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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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