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条款的确定性
一般条款是法律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以抽象的规则表达了一种伦理标准.”善良风俗”、”诚实惯例”和”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是自生自发的内在规则,确定性是其固有的属性.一般条款的确定性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表现为:参与性、内生性、滞后性、非典律性和自律性.一般条款确立了概括性的、可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实现了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完好结合,有利于保障法的确定性.一般条款确定性的获得有赖于法官司法功能的发挥,制度的设计必须且应尽其可能地避免一般条款运用中的任意性.
一般条款、确定性、内在规则、形式理性、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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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DF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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