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设计思路之检讨--从法人角度观察
当前,我国大陆地区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然而如何设计民法的体系结构却至今尚未定论.虽然自民国以来,我们已经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在制定民法的基础上,对于纳入不了民法的商法内容,则另行制定商事单行法.然而,从该体例中的民法设计思路来看,其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民法所确立的以自然人为本位的观念.面对法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日益处于支配的地位,通过对近世主要国家民法设计思路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地区在设计自己的民法体系结构时,应重新审视以往所坚持的思路,将以法人为本位的观念融入进来,以形成一部实质上由单行法构成的民法,使民法、商法能够真正地融合起来.
民商合一、自然人本位、法人本位、民事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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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2;S6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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