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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计算机病毒相关犯罪

引用
计算机病毒属于破坏性程序,严重威胁信息网络和信息社会的安全,具有主动传染性、潜伏性和触发性、破坏性等基本技术特征,危害不特定的、大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计算机病毒本身固有的属性.我国刑法把使用计算机病毒进行破坏的行为,作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一个方法行为,而没有把它区别对待.应将恶性计算机病毒相关犯罪与普通计算机病毒相关犯罪相区别,设立故意传播恶性计算机病毒罪和制作恶性计算机病毒罪.

计算机病毒、犯罪、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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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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