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买权制度论纲--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先买权制度
先买权的性质具有多面性,既可体现为财产权、期待权,又可表现为附条件的形成权.法定先买权与约定先买权可作为先买权的基础性分类.先买权成立于先买权合意达成或者法律规定情形出现之时,并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先买权具有规避风险的社会功能,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仍具有现实意义.但我国涉及先买权的相关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立法体例、交易安全、先买权顺位以及相关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若干不足,应加以完善.
先买权、法定先买权、约定先买权、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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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F2;R749.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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