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第306条、307条的立法完善
律师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在刑事、民事及行政三大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收集并提交证据是其基本权利,然而,因其参与诉讼的性质不同,其可能承担的与证据相关的法律风险却不一样.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构成妨害作证罪较之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中更为容易,其原因就在于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较之第307条更低、更模糊,造成司法实践中律师不敢承接刑事案件、不敢取证、不敢全力以赴对抗控方.与之相反,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却极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造成刑法价值的虚化.为保护律师依法执业,笔者以刑法第306条、307条存在的立法问题为切入点,阐述了完善立法的办法.
刑法、价值取向、立法完善
21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