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视野下现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及其克服
金融全球化使防范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成为一个国际化的课题。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法律协调被提上议事日程。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以巴塞尔体制为范本建立起来的,其显著特点就是非正式性,各监管合作委员会所发布的法律文件都不具有“应然”的国际法效力。这种非正式性在国际监管领域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但随着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这种非正式性又成为现有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局限之所在。
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非正式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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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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