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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设立无效制度的探讨

引用
企业法人设立制度体现着对市场准入的规制,是市场秩序良好运作的前提,立法上往往从条件设定、设立程序和事后补救三个环节对企业法人的设立进行控制.我国在事后补救环节上的立法和实践都相当薄弱,应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建立我国的企业法人设立无效制度.

企业法人、设立条件、设立无效、确认程序、补正

20

D922.291.91;F832.5;F203.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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