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民事执行根据之纯化--以我国民诉法第207条为分析对象
民事执行须以”民事执行根据”之存在为前提,然我国现行民诉法第207条第一款却将”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加区分地笼统纳入民事执行根据之范畴,实乃立法之不妥,既不合法理,亦有碍实务,故显有修正之必要.文章认为,除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外,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之刑事判决、裁定均不属于民事执行根据,不应纳入民事执行之范畴.
民事执行、执行根据、刑事裁判、判处罚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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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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