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定位
本文在评议诸说的基础上,从”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出发,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地位就如同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是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将人身危险性通过立法方式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中,是保证人身危险性理论不被滥用的法律基础.文章进一步讨论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人身危险犯”及其类型,刑罚个别化--人身危险性对刑罚适用的具体影响.
人身危险性、构成要件化、人身危险犯、多次犯、刑罚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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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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