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法》之修改
董事义务包括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流行的公司法理论普遍忽视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研究,更不能为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提供合理化解释.虑及法益衡平原则及诚实信用理论、后契约义务理论、信义关系基础放大理论以及职务影响(行为)惯性理论的要求,应当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但在界定董事的离任义务时,应注意处理好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对于经济活动自由权中的一般劳动权应当给予充分尊重.董事离任义务的范围应小于在任义务,是”压缩了的在任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董事的离任义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对董事离任义务亦仅有零星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应加以修改完善.
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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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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