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法》之修改

引用
董事义务包括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流行的公司法理论普遍忽视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研究,更不能为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提供合理化解释.虑及法益衡平原则及诚实信用理论、后契约义务理论、信义关系基础放大理论以及职务影响(行为)惯性理论的要求,应当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但在界定董事的离任义务时,应注意处理好离任董事的经济活动自由权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对于经济活动自由权中的一般劳动权应当给予充分尊重.董事离任义务的范围应小于在任义务,是”压缩了的在任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董事的离任义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对董事离任义务亦仅有零星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应加以修改完善.

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

19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03-11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评论

1004-1303

42-1086/D

19

2001,19(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