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或补充立法探究
由于历史、地理、社会诸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较之汉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上相对落后.国家制定刑法典只能从全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一般水平和大多数人口中犯罪的基本状况出发,而不可能具体反映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特点,因而刑法典的某些规范不能全部适用于少数民族.鉴于此,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特殊权限.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应当遵循法制原则、求实原则、理性原则和从宽原则.民族刑事立法,以一个少数民族原则上制定一部本民族统一的刑事法规为宜.
少数民族、民族刑事立法、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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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8;D631.43;G80-05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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