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及其相关概念之辨析--兼评刑法分则第116条与第119条第1款之关系
本文重新界定了危险犯的内涵,认为危险犯不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而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分析了行为犯与结果犯、实质犯与形式犯等概念,力图厘清危险犯与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刑法分则第116条与第119条第1款并非危险犯与结果犯或者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而是同一犯罪的其他形态与既遂形态的关系.
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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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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