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贯论视角下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审视——以《黄河保护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黄河保护法》是有关黄河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该法设计的流域生态保护机制是否科学,直接决定黄河治理的成效,影响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水平.在考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机制融贯状况的基础上,批判性反思其制度局限,剔除不相协调的冗余内容,能够为该机制的理性重构奠定有益基础.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以及政府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具体落实措施的缺失,降低了流域生态保护机制的融贯程度.完善《黄河保护法》配套立法、落实协同治理、完善司法协作的同时,注重行政执法或司法适用活动主体建构性解释、重构相关法律规范,有助于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内在价值和形式结构上的进一步融贯.
黄河保护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机制、融贯论、理性重构、批判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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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009
202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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