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别效果
所有权具有观念性和现实性,并存在合二为一和相对分离两个层次,前者以归属为中心,也即个人主义的现代所有权;后者以利用为中心,分化为以功能为目的的归属所有权与以权能为中心的支配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系以利用为中心的所有权,但集体兼有归属所有权和支配所有权,承载了农民社会保障等政治功能,从而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中间法人属性.结合农民集体的政治性、非法律主体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系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管理所有集体财产,但不得破产或非依行政决定解散、合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的财产混同.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围具有同一性.从成员的退出权和集体所有对成员平等的要求角度予以考虑,应设立集体股来动态调整成员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特别性、集体所有、集体财产、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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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56
2023-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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