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性帮助行为评价为洗钱罪的法经济阐释
随着利用金融等专业性方法非法转移大额财产案件频发,洗钱犯罪在犯罪链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部分帮助洗钱行为存在被评价为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钱罪的两可性,通谋说给出的解释实质是罪名适用即司法上的区别标准,而引入法经济学方法则有利于从罪名设计即立法上得出部分帮助洗钱行为更应独立评价为洗钱罪的理由.在法经济学看来,将部分帮助洗钱行为单独评价为洗钱罪而非上游犯罪共犯更符合效率效益观.具体来说,一方面,从有限理性出发,利用犯罪人的理性认知偏差,将帮助洗钱行为单独评价为洗钱罪能够实现犯罪控制方面的帕累托改进;另一方面,在贪利型经济犯罪领域,洗钱罪灵活的财产刑刑罚结构更具针对性.
帮助洗钱行为、共同犯罪、有限理性、理性认知偏差、法经济分析
37
D922.2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11
2022-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