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交叉适用的溯及力问题研究
基于刑法司法解释所存在的法律性、扩张性、滞后性等特征,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具有相对于所解释刑事法律而言的独立时间效力.刑法司法解释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否适用,同样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两高"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中的"法律的施行期间",仅指刑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刑法条文施行的时间段.对于行为时没有相关刑法司法解释的情形,裁判时司法解释应与行为时适用法律的一般做法进行"有利与否"的比较,内容有利于行为人的司法解释才能溯及既往.对新旧刑法、新旧司法解释交替并行的情况,应当采用"分层式"判断规则,即在刑法规范与司法解释层面分别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刑法规范与司法解释在部分内容上存在冲突,应以刑法规范内容为准.新(旧)刑法条文与旧(新)司法解释存在交叉适用的可能.罪状与法定刑、主刑与附加刑不能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当主刑与附加刑发生反向调整时,应当确立主刑优先原则.
刑法条文、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独立性、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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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99
2022-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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