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
企业合规改革的大力推行,不仅会影响乃至改变检察机关在企业犯罪治理中的角色扮演,也将带来检察裁量权在涉企刑事案件中的扩张,尤其是在合规考察对象的准入上,检察机关必然拥有较大的裁量权.为提升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公信力,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和担忧,减少企业合规改革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有必要立足制度建构,以域外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的适用为镜鉴,结合一些试点检察机关对合规考察制度的初步探索,从对象条件、证据条件、公益条件、配合条件、合规条件、补救条件等6个方面,对合规考察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评析和重塑,以为合规考察制度的适用确立更多的约束条件.此外,还应考虑在合规考察对象准入上引入公开听证程序,并将合规考察案件交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办理.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规范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对象准入上的自由裁量权.
合规考察;适用条件;企业合规改革;检察裁量权;企业犯罪治理
36
D915(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以对质为核心的刑事法庭调查规程研究》20BFX093
2021-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