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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虎之辨:互联网金融平台定位的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之争

宿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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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介是监管政策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基本定位,司法实践因循政策定位以居间合同调整互联网金融纠纷.然而,互联网金融平台贷款审核、刚性兑付、增信担保等经营活动的信用中介本质,却是对上述定位的异化.司法裁判对政策导向的路径依赖,使裁判公信力受到减损.司法判例确立的居间人定位,在鼓励创新阶段,使互联网金融平台实质主导交易过程,而无需承担责任;严格监管时期,又无法对其恪以相应义务,整肃行业风气.互联网金融裁判回归金融商法逻辑,以商法思维审视新型案件,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金融机构主体地位,才能为此类案件的裁判确立公允的基础.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规范监管,才能落实双创政策践行普惠金融的目标.

互联网金融、居间合同、P2P、股权众筹、金融裁判

36

D913.99(法学各部门)

2021-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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