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制度规范模式研究


虽同发轫于罗马法,实际履行制度在如今各个立法例中却以不同的规范模式存在着.这看似迥异的规范模式背后,实际存在统一的理论:实际履行并不具有普适性,这种救济方式对特定财产之债和不作为之债具有很高的价值,但对于种类之债和行为之债则效用不大.以该理论为依据,实际履行制度本就存在“一般”和“例外”两种基本规范模式.大陆法系国家选择的是一般救济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纳的是例外救济模式,国际统一合同法虽做了折中,却仍属于一般救济模式.两大法系的模式选择之差并非偶然,乃系国内历史因素作用之结果.我国在继受实际履行制度时曾在“一般”与“例外”间徘徊,但最终还是选择了一般救济模式.
实际履行、强制执行、基本规范模式、价值性除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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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本文写作受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20CXTD02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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