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的性质、地位及其法治化
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监察领域施行适用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种法规范形式,监察法规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监察法律和相关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纪检监察领域党规国法衔接协调的重要桥梁,其制定蕴含着两大价值目标:效率与公正兼顾和人大制度之下监察系统一体化与监察官独立办案相结合.通过研究监察法规与狭义法律、各类法规(监察法规自身、既往行政监察法规和其他法规)以及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监察解释)等之间的位阶关系和衔接协调机制,可以明确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确立“(宪法→)监察法律→立法解释→监察法规→监察解释(→监察规范性文件)”的监察法规范体系.监察法规的法治化路径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主体限定层面,国家监委是唯一制定主体;对监察立法与监察规范性文件作严格区分内容限定层面,厘清监察立法的保留事项,确定监察职权立法的界限;程序规制层面,引入必要的沟通与协商机制,进一步关注决定与公布程序,明确监察法规解释的主体、程序及其要求,尽快制定《监察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监督机制层面,从审查程序的启动、过程和意见处理三个方面构建合宪性及备案审查机制,及时修改《立法法》和《监督法》.据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将监察法规切实纳入法治轨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形成并完善监察法规范体系.
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立法权、法律地位、法律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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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14(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推进合宪性审查视阈下的备案审查制度及衔接联动机制研究》;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野下的国家监察规范体系研究》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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