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宽容制度改革法治化的困境及其破解之道
宽容是科学精神的基本内涵之一,科学研究本质上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科研宽容绝非科研资助机关对科研人员的恩赐与施舍,而是科研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包含消极层面上对科研失败的容忍与接受和积极层面上对科研人员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两个维度.当前,我国的科研宽容制度改革过于侧重对科研失败的容忍与接受,而忽视了对科研人员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再加上科研宽容认定标准与程序的缺失,导致科研宽容的制度设计尚无法有效处理容错与问责之间的关系,科研宽容处于虚置的尴尬境地.为实现科研宽容制度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需通过完善非共识类项目评审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性、强化结项评审的契约精神以及提升科研评价的容忍度等措施,将宽容理念贯穿于项目评审、执行、结项以及评价等全过程.
科研宽容、法理阐释、非共识项目、风险投资、科研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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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深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19JZD018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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