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视域下“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机制中服务合同性质定位分析
“时间银行”机制中服务合同的性质,本质上属于互助养老服务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其属于民事关系抑或劳动关系,是确定调整“时间银行”模式互助养老关系法律范畴的逻辑起点.因“时间银行”在实践中的服务合同内容涉及劳动及服务的给付,而以劳动或者服务作为标的订立的合同,主要有两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且这两者较容易混淆,本文主要以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相关基础理论作为分析的着眼点,以社会法的社会本位为价值观和出发点,比较分析“时间银行”的劳务合同性质与劳动合同性质之可能性,探析在“时间银行”机制中的服务合同的性质定性,为定位“时间银行”机制之法律关系做铺垫,以期实现“时间银行”服务行为的法治化,促进和保障“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时间银行、合同性质、社会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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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2(法的理论(法学))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主客体互倚模型的失能老人居家长期照护质量预测模型及干预研究》19BRK010
202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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