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协助司法的行为性质及其可诉性研究
司法机关在调查事实或者执行司法裁判过程中有时需要行政机关的协助,否则无法独自完成司法任务.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协助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并如何适用法律,成了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以对中国现行制度规范和司法实践的考察为基础,梳理该类协助行为在定性上的理论观点,分析其理论、制度和实践中定性逻辑的困境,提出以“行为主体+法律适用”怍为定性标准,将该类协助行为原则上界定为行政行为,从而推翻了理论上将其一概定性为“司法行为”的传统习惯,纠正制度规范和司法实践中以“权力延伸论”或“合法论”对其进行定性的逻辑错误.在此基础上,也对该类协助行为如何寻求行政诉讼救济的程序特点进行了探索.
行政机关、协助、司法、行为、性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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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922.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19YHJ006
202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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