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视角下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审判中心、庭审中心、行政诉讼、司法能力、制度能力、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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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江苏高校哲社重大项目“民生目标实现的区域协调发展行政法律措施”;中央高校基本科研费资助项目“交通政府规制与行政相对人的公共行政义务研究”
2020-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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