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追诉时效问题的再思考——兼与刘练军教授商榷
追诉时效具有经过法定期间后公权力不得再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评价而导致行为人责任消灭的法律效果.监察委员会通过统一的调查程序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追诉,产生“政务处分”和“移送检察院起诉”两种法律后果.“移送检察院起诉”属于职务犯罪层面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直接适用刑法的追诉时效;“政务处分”属于职务违法层面的实体性法律后果,应当设置时效制度,对监察权予以必要限制,以体现法治反腐之实质价值.在即将制定的《政务处分法》中应当规定政务处分时效制度,具体时效宜设置为五年,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或不及时处分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委员会、追诉时效、政务处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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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1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17ZDA135;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优秀教学团队、江苏高校哲社重点研究基地2015ZSJD002暨东南大学中央基本业务经费资助项目2242019S30012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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