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界定:多维视角与体系建构
数据与信息紧密相关但又有区别.基于视角和立场的差异,数据产权归属存在不同声音,应按照物权法原理来界定.从制度经济学和法学两个维度来看,公共数据产权归属国家;自然人或企业自身参与市场活动产生的显名数据产权归属于数据产生者,互联网平台双边或多边交易产生数据的产权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归属一方或多方共有;清洗脱敏、匿名的增值数据产权归付出劳动者即添附者.数据产权体系涉及诸多主体,在数据使用方面,应坚持基础数据重在权利保护、增值数据重在自由流畅的原则.
数据产权、界定、基础数据、数据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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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8(法学各部门)
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课题《数据开放与个人数据保护:平衡发展路径的法律研究》CLS[2017]D44;山东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审判专项:《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起诉权的滥用及司法裁判》18CSPJ11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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