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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监察与监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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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立法工作应当以“依法监察”理论为根本指导.依法监察是监察法治原理的核心内容,其为监察立法工作依次提出了三大原则:“法律优越”、“法律保留”和“依法规(一般性规范)监察”.“法律优越”原则旨在形成监察在法下的监察良道,保证立法权相对于监察权的优越地位,其基本含义是“不抵触”.监察机关只是宪法实施机关、不是宪法监督机关;监察法规本身具备宪制合理性,但需符合特定程序和范围才有普遍拘束力,在《宪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制定监察法规之前,监察职权立法只能制定执行性规范.“法律保留”原则旨在厘清我国监察立法权限分配问题,要求某些法律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监察机关不得僭越,或非经授权不得补充或创制.监察立法至少有10项保留事项,其中关于监察机关处置职权中实体法相关事项、关于留置措施的事项和关于监察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的事项等3类纳入绝对保留范畴.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于我国之适用空间有待进一步研究.“依法规监察”原则要求作出减损权利或预设义务之具体监察行为时,须有明确的法规(一般性规范)之行为规范为依据,组织规范推导的授权不足为据.省级及以下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派出专员)无权制定“监察规章”;“监察内部规范性文件”作为内部规则只是监察机关的自我拘束,不是监察法规;同时明确监察解释之概念并厘清其与监察法规的关系.由此,在人大制度之下理顺法律与监察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形成并完善国家监察规范体系.

依法监察、监察立法、监察法规、法律优越、法律保留、依法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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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4(行政法)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14JZD0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推进合宪性审查视阈下的备案审查制度及衔接联动机制研究》18CFX016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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