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权研究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创设了发包方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终止权制度,这是针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之禁止性规定而作的一项补救性规定.发包方终止权不是发包方固有的一项合同解除权,应认定为法律赋予发包方的一项“代位解除权”.发包方终止权的行使须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行使条件成就时,发包方应首先催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流转合同;若承包方经催告后仍怠于解除流转合同,则发包方可以采取通知解除或者诉讼解除的方式行使代位解除权.流转合同解除后,土地经营权人应退出并交还承包地,承包地上的权利负担因流转合同之解除而消灭,原土地经营权人对于相关损害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承包方在向其交还承包地后仍实施弃耕抛荒行为,则发包方可行使“强制代耕权”,以保障“禁止闲置荒芜农地”之政策目标的实现.
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终止权、代位解除权、强制代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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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三权分置”政策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现研究》16AFX017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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