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中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研究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性质宜采形成之诉说,其判决结果所生的形成力具有对世效力,其诉讼标的是对分配方案的异议权.为使债权人能公平受偿且契合形成之诉说的理论体系,应依按份说重新分配债权.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但二者有竞合现象.出现竞合时,应该以既判力的拘束范围是否相同来作为认定的方式,不能仅仅因为争点相同,就限制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否则会导致对异议人权利的过度剥夺.债权人或债务人若确实因为分配方案的分配程序不当造成损害,不能因为其未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就产生失权的效果,致其不能再对其实体上的权利进行主张.债权人或债务人依然可以提起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的诉讼,恢复权利人实体上的真正权利.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侵权诉讼、不当得利诉讼、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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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8(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中国行政法治文化的嬗变与演进》13YJC820077;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细化路径研究》17CZLJ02
201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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