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涉性辩护”——以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切入镜像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刑事案件的办理在中国开始被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两种类型.与不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式的平等对抗有所不同,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则更多地体现在审前程序,尤其是审查起诉环节中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商、对话.如果说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样态可被概括为“对抗性辩护”,则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样态可被称谓为“交涉性辩护”.作为一种较为崭新的辩护样态,“交涉性辩护”所追求的诉讼目标是,通过与检察机关积极地沟通、协商和对话,说服其在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及时终结诉讼,或在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庭提出较为轻缓的量刑建议,从而让被告人获得更为有利的诉讼结果.“交涉性辩护”的形塑,除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有关外,还与值班律师的角色嵌入和“对抗性辩护”的内在局限性有着紧密的联系.目前,“交涉性辩护”还面临着交涉对象过于强势、交涉能力极为有限以及交涉机制严重缺失等诸多瓶颈因素.其出路或在于,实现检察官的司法官化,提升辩护方的交涉能力,以及交涉环境的持续改善.
认罪认罚从宽、对抗性辩护、交涉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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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罪犯权利保障实证研究》16JJD820016;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持续支持项目《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治理》14XNJ003
201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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