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成形态及其类型化——基于功能主义的观察
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规范性文件明确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由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规范性文件的生成形态及其类型化的法律品性展开深入研究.规范理论认为,判断规范的生成及其有效性,应该以动态的意志作用形态而非内容上的逻辑演绎作为判准.就规范生成的“依据”和“形态”而言,传统“规范主义”认为行政规范的生成必须以法律明确授权为具有对外效力的唯一标准,否认职权命令的存在;但“功能主义”则根据“重要保留”理论的解禁,不仅承认特定范围内职权命令的存在,也进一步释放了对执行命令的限制.基于“功能主义”的考量,根据法律对行政权的控制程度与范围的不同,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分为执行命令、授权命令与职权命令三种类型.基于每种形态生成的规范类型所具有的法律品性明显不一,司法审查由此而应该正确梳理每种规范类型的特性并分别给予不同的审查路径和判断标准.
规范的生成、规范主义、功能主义、规范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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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研究》阶段性成果;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子项目《民国司法档案与法律适用研究》阶段性成果;2018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KYCX18_0213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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