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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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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信息时代建立的以信息主体控制权为核心的保护架构面临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不确定、权利异化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无法发挥作用的缺陷.而我国由于过多关注前信息时代的理论借鉴,并不发达的法律保护实践困境重重,表现为立法保护滞后、刑法保护被动和民事司法救济无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利用面临数据人格塑造和现代权力控制的新挑战,必须从多元、动态的角度做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整体制度建构.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理论缺陷、实践困境、多元动态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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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共安全视野下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研究》16BFX029;中国法学会部级重点项目《个人信息保护视角下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规制研究》CLS2017 B03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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