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背景下宗教财产的归属
宗教财产是指宗教组织所享有的全部财产权益,既不是公共财产,也不是私人财产.将宗教财产归属于宗教组织,对于国家来说,实质上是借助于宗教组织章程落实国家的宗教财产立法;而对宗教组织来说,则意味着其章程关于宗教财产的规定得到了国家法的规范和保护.因此,宗教财产归属机制既降低了国家立法的制定及实施成本,又保障了宗教组织内部的财产自治,是实施成本最低的宗教财产治理思路,理应是宗教财产立法的首要问题.《民法总则》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的确立已经为该立法思路打下坚实基础,但新《宗教事务条例》并未科学合理地界定宗教财产的内涵、外廷和归属.宗教财产只应归属于宗教组织,国家、集体和私人不宜成为宗教财产权的主体;除宗教组织章程或教义另有规定外,各宗教组织享有平等独立的财产权益.
宗教财产、归属、宗教组织、《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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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人本质学说研究》15FFX03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问题研究》14SFB50026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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